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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4.1.3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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