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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人已浏览 时间 : 2022-02-28 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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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6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4 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8 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3 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3.3.4 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8 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10 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3.3.12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5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元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 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 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l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l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 30m2计为1间。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

  4.1.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元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Omm。 4.1.9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1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I 主控项目

  4.2.1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lOO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元脱层和空鼓,面层应元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2.5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7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8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lO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4.3 保温层薄抹灰工程

  4.3.1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3.2 基层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基层含水率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保温层薄抹灰及其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3.5 保温层薄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元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4.3.7 保温层薄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8 保温层薄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lO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10 保温层薄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4.4 装饰抹灰工程I 主控项目

  4.4.1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 告和复验报告。

  4.4.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4.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lOO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4.4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4.5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搓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 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元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 应元掉角、脱皮和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4.8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5 外墙防水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外墙砂浆防水、涂膜防水和透气膜防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外墙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外墙防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4 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5.1.3 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

  2 防水涂料的低温柔性和不透水性;

  3 防水透气膜的不透水性。

  5.1.4 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外墙不同结构材料交接处的增强处理措施的节点;

  2 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节点; 3 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及附加层。

  5.1.5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墙防水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检查不得小于10m2,节点构造应全数进行检查。

  5.3 涂膜防水工程

  I 主控项目

  5.3.1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3.3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3.5 涂膜防水层表面应平整,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流坠、露底、气泡、皱折和翘边等缺陷。

  5.3.6 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割取20mm×20mm实样用卡尺测量。

  5.4 透气膜防水工程

  I 主控项目

  5.4.3 透气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雨后或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5.4.5 透气膜防水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皱折、伤痕、破裂等缺陷。

  5.4.6 防水透气膜的铺贴方向应正确,纵向搭接缝应错开,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特种门安装,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金属门窗包括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和涂色镀钵钢板门窗等;特种门包括自动门、全玻门和旋转门等;门窗玻璃包括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防火和压花玻璃等。

  6.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6.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门的甲醛释放量;

  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

  6.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和填嵌处理;

  3 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节点。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同一类型和规格外门窗洞口垂直、水平方向的位置应对齐,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lOmm;

  全楼高度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高度不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水平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lOmm;全楼长度小于30m 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长度不小于30m 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6.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1.12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6.2 木门窗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6.2.2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及饰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及性能检验报告。

  6.2.3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6.2.4 木门窗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 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木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于扳检查。

  6.2.6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6.2.7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和锤印。

  6.2.8 木门窗的割角和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6.2.9 木门窗上的槽和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6.2.10 木门窗与墙体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1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和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2.12 平开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6.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I 主控项目

  6.3.1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金属门窗的防雷、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2 金属门窗框和附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3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扇脱落的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6.3.4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6.3.5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应无锈蚀、擦伤、划痕和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型材的表面处理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3.6 金属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不应大于50N。

  检验方法:用测力计检查。

  6.3.7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8 金属门窗扇的密封胶条或密封毛条装配应平整、完好,不得脱槽,交角处应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6.3.9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3.10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6.3.11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涂色镀镑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6.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I 主控项目

  6.4.1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和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塑料门》GB/T 28886 和《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 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2 塑料门窗框、附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 150mm-200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3 塑料组合门窗使用的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内衬增强型钢的形状和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承受风荷载的拼橙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其两端应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应与拼橙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吸铁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6.4.4 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胶填充,发泡胶填充应均匀、密实。发泡胶成型后不宜切割。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5 滑撑铰链的安装应牢固,紧固螺钉应使用不锈钢材质。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6 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扇脱落的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

  6.4.7 门窗扇关闭应严密,开关应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6.4.8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使用应灵活,功能应满足各自使用要求。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mm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6.4.9 安装后的门窗关闭时,密封面上的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密封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条应连续完整,装配后应均匀、牢固,应无脱槽、收缩和虚压等现象;密封条接口应严密, 且应位于窗的上方。

  6.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ON;滑撑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 8ON,并不应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不应大于lOON。检验方法:观察;用测力计检查。

  6.4.11 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颜色应均匀一致。可视面应无划痕、碰伤等缺陷,门窗不得有焊角开裂和型材断裂等现象。

  6.4.12 旋转窗间隙应均匀。

  6.4.13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14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14 的规定。

  6.5 特种门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6.5.1 特种门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 报告。

  6.5.2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5.3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6.5.4 特种门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于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5.5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5.6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6.5.7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应无划痕和碰伤。

  6.5.8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8的规定。

  6.5.9 人行自动门活动扇在启闭过程中对所要求保护的部位应留有安全间隙。安全间隙应小于8mm或大于25mm。检验方法:用钢直尺检查。

  6.5.10 自动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10的规定。

  6.5.11 自动门切断电源,应能手动开启,开启力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6.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6.6.1 玻璃的层数、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6.2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6.6.3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4 镶钉术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应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6.6.5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6.6.6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应与玻璃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6.7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和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

  6.6.8 腻子及密封胶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及密封胶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6.6.9 密封条不得卷边、脱槽,密封条接缝应粘接。

  7 吊顶工程

  7. 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整体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 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水泥纤维板和木板等为整体面层的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玻璃板和复合板等为板块面层的吊顶;格栅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金属、木材、塑料和复合材料等为格栅面层的吊顶。

  7.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醒释放量进行复验。

  7.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7.1.5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面积每30m2计为1间。

  7.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8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和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7.1.9 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10 安装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1.13 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7.1.14 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顶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7.2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I 主控项目

  7.2.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2 面层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2.3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面板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4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石膏板、水泥纤维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7.2.6 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7 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算子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2.8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应无翘曲和锤印。木质龙骨应顺直,应无劈裂和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9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10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7.3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

  I 主控项目

  7.3.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2 面层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面层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3.3 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 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7.3.4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 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6 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 缺损。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 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7 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算子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3.8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和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应无劈裂。

  7.3.9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10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0的规定。

  7.4 格栅吊顶工程

  I 主控项目

  7.4.1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2 格栅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4.3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 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4 格栅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格栅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4.5 格栅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栅条角度应一致,边缘应整齐,接口应无错位。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6 吊顶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算子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格栅的套割交接处应吻合、 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4.7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和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应无劈裂。

  7.4.8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4.9 格栅吊顶内楼板、管线设备等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各种设备管线布置应合理、美观。

  7.4.10 格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8 轻质隔墙工程

  8. 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 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

  8.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8.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醒释放量进行复验。

  8.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8.1.5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m2计为1间。

  8.1.6 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8.1.7 轻质隔墙与顶栅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1.8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2 板材隔墙工程

  I 主控项目

  8.2.1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和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8.2.2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3 隔墙板材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2.4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8.2.5 隔墙板材安装应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6 板材隔墙表面应光洁、平顺、色泽一致,接缝应均匀、 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2.7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 整齐。

  8.2.8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8的规定。

  8.3 骨架隔墙工程

  I 主控项目

  8.3.1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和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3.2 骨架隔墙地梁所用材料、尺寸及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的沿地、沿顶及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3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的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品种、厚度及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5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3.6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3.7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8.3.8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 缘整齐。

  8.3.9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10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0的规定。

  8.4 活动隔墙工程

  I 主控项目

  8.4.1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轨道、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人造木板甲醒释放量、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4.2 活动隔墙轨道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8.4.3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应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8.4.4 活动隔墙的组合方式、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4.5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4.6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4.7 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8.4.8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8的规定。

  8.5 玻璃隔墙工程

  I 主控项目

  8.5.1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8.5.2 玻璃板安装及玻璃砖砌筑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5.3 有框玻璃板隔墙的受力杆件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玻璃板安装橡胶垫位置应正确。玻璃板安装应牢固,受力应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5.4 元框玻璃板隔墙的受力爪件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爪件的数量、位置应正确,爪件与玻璃板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5.5 玻璃门与玻璃墙板的连接、地弹簧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5.6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数量、位置应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5.7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8.5.8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8.5.9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8.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10的规定。

  9 饰面板工程

  9. 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 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9.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醒释放量;

  2 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9.1.4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龙骨安装;

  3 连接节点;

  4 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 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 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l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9.1.7 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2 石板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9.2.1 石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2.2 石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3 石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4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石板工程,石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石板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外墙石板 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9.2.5 石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石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9.2.6 石板填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石板安装工程,石板应进行防碱封闭处理。石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8 石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9.2.9 石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9的规定。

  9.3 陶瓷板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9.3.1 陶瓷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3.2 陶瓷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3 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 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陶瓷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4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陶瓷板工程,陶瓷板与基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陶瓷板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9.3.5 陶瓷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9.3.6 陶瓷板填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7 陶瓷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9.4 木板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9.4.1 木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木龙骨、木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 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9.4.2 木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 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和施工记录。

  9.4.3 木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缺损。

  9.4.4 木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5 木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9.4.6 木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9.5 金属板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9.5.1 金属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5.2 金属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5.3 外墙金属板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接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5.4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9.5.5 金属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5.6 金属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9.5.7 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5.7的规定。

  9.6 塑料板安装工程

  I 主控项目

  9.6.1 塑料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9.6.2 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6.3 塑料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缺损。

  9.6.4 塑料板接缝应平直,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6.5 塑料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9.6.6 塑料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10 饰面砖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和高度不大于lOO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 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饰面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施工前粘贴样板和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10.1.3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

  2 水泥基粘结材料与所用外墙饰面砖的拉伸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饰面砖的吸水率;

  4 严寒及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饰面砖的抗冻性。

  10.1.4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基层和基体;

  2 防水层。

  10.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砖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 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砖面积每 30m2计为l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砖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l0m2。

  10.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在待施工基层上做样板,并对样板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 的规定。

  10.1.8 饰面砖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0.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I 主控项目

  10.2.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2.6 内墙面凸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8 内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10.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I 主控项目

  10.3.2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6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3.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伸缩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4 外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10.3.5 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6 外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10.3.7 饰面砖外墙阴阳角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8 墙面凸出物周围的外墙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 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9 外墙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0.3.11 外墙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11 幕墙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玻璃幕墙包括构件式玻璃幕墙、单元式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玻璃幕墙。 11.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性能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酬结构胶的抽查合格证明;国家批准的 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酬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检验报告;

  5 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验报告;

  6 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检验报告;

  7 注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酣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组件和面板的加工制作检验记录;

  11 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2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3 现场淋水检验记录。

  11.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严寒、寒冷地区石材、瓷板、陶 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冻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 射性;

  3 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 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5 防火、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6 铝材、钢材主受力杆件的抗拉强度。

  11.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锚栓及连接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l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1.6 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11.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 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11.1.8 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11.1.9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1.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11.1.11 幕墙的防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1.13 幕墙的变形缝等部位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1.2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2.1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

  3 玻璃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玻璃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托条;

  6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质量;

  7 吊挂在主体结构上的全玻璃幕墙吊夹具和玻璃接缝密封;

  8 玻璃幕墙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点;

  9 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10 玻璃幕墙防水效果;

  11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12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安装质量;

  13 玻璃幕墙防雷。

  11.2.2 玻璃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表面质量;

  2 玻璃和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

  3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

  4 玻璃幕墙拼缝;

  5 玻璃幕墙板缝注胶;

  6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

  7 玻璃幕墙安装偏差。

  11.3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3.1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金属幕墙工程所用材料和配件质量;

  2 金属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金属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6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7 金属幕墙防雷;

  8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9 金属幕墙防水效果。

  11.3.2 金属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金属幕墙表面质量;

  2 金属幕墙的压条安装质量;

  3 金属幕墙板缝注胶;

  4 金属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5 金属板表面质量;

  6 金属幕墙安装偏差。

  11.4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4.1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质量;

  2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

  3 石材孔、槽加工质量;

  4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5 石材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6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7 石材幕墙的防雷;

  8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9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10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

  11 有防水要求的石材幕墙防水效果。

  11.4.2 石材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石材幕墙表面质量;

  2 石材幕墙的压条安装质量;

  3 石材接缝、阴阳角、凸凹线、洞口、槽;

  4 石材幕墙板缝注胶;

  5 石材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6 石材表面质量;

  7 石材幕墙安装偏差。

  11.5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5.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人造板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 图案;

  3 人造板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人造板材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6 人造板材幕墙防雷;

  7 人造板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8 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

  9 有防水要求的人造板材幕墙防水效果。

  11.5.2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人造板材幕墙表面质量;

  2 板缝;

  3 人造板材幕墙流水坡向和滴水线;

  4 人造板材表面质量;

  5 人造板材幕墙安装偏差。

  12 涂饰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水性涂料包括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溶剂型涂料包括丙烯酸醋涂料、聚氨醋丙烯酸涂 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交联型氟树脂涂料等;美术涂饰包括套 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

  12.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有害物质限量检 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12.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涂饰面积每 30m2计为1间。 12.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 100m2 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lOm2;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2.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溶剂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 ;在用乳液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 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 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 得大于 12%;

  4 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元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找平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的找平层应使用耐水腻子。

  12.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为5℃-35℃。

  12.1.7 涂饰工程施工时应对与涂层衔接的其他装修材料、邻近的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由涂料造成的沾污。

  12.1.8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I 主控项目

  12.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2.2.5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12.2.6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2.6 的规定。

  12.2.8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2.2.9 墙面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9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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